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16条

1. 异议须在基本信息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附理由及证据的一份签署副本经指定渠道提交;代表须持经认证特别授权。2. 形式审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3. 实体审查及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可延长7日;有可采理由及重大证据则受理,否则驳回。受理后集中当事方有10个工作日提交签署答辩及反证。4. 异议驳回、答辩获采或答辩期满未提交时恢复集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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