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章犯罪以法人名义并为其账户实施的,只有证明实际管理负责人知悉犯罪,或为自己、他人利益实施,方可处罚。 2. 未依第1款确定自然人责任的,法人处不低于法定罚款两倍、最高不超过五倍的罚款;可命令暂停营业许可不超过6个月,再犯的撤销许可或视情况解散法人。判决由法人承担费用,在阿联酋两份广泛流通日报(一份阿拉伯文、一份英文)或司法部长决定的两种电子发布媒介(一种阿拉伯文、一种英文)公布。 3. 第2款刑罚不妨碍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附加刑。 4. 第2款不适用于受2018年第14号联邦法令或替代法律管辖的持牌金融机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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