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675条犯罪中,在依第667条开始强制执行前支付支票全部或剩余金额,或在终局判决前达成和解、支付全部或剩余金额的,刑事诉讼终止。判决终局后达成和解的,停止执行刑罚。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