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20,000迪拉姆以上100,000迪拉姆以下罚款:1. 为损害他人并按伪造目的使用,伪造、制作支票,或以增删资料、依前述《犯罪与刑罚法》第251条或替代条款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其冒用第三人名义;2. 明知而使用伪造或制作的支票;3. 明知支票伪造或制作而接受其付款;4. 使用他人名下有效支票、非法使用或将其用于欺诈;5. 明知而进口、制造、持有、取得、出售、要约或提供用于实施本条伪造罪的设备、工具、技术程序、信息或数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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