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加付款人取得汇票产生的、对为其利益付款者及向该人负票据责任者的全部权利,但不得再次背书汇票。 2. 为其利益付款者之后的背书人解除责任。 3. 数人提出参加付款的,应优先接受能使最多义务人免责者;明知而违反此规则的参加付款人,对本可免责之人丧失追索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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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付款人取得汇票产生的、对为其利益付款者及向该人负票据责任者的全部权利,但不得再次背书汇票。 2. 为其利益付款者之后的背书人解除责任。 3. 数人提出参加付款的,应优先接受能使最多义务人免责者;明知而违反此规则的参加付款人,对本可免责之人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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