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期限届满后,持票人依票据法对出票人、背书人及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义务人丧失追索权:a. 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汇票的提示期限;b. 作成拒绝承兑或付款证书的期限;c. 载有无费用追索条款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2. 出票人只有证明其在到期日已备付款资金方可援引权利丧失;此时持票人仅可向付款人追索。 3. 汇票未在出票人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因拒绝承兑、付款产生的追索权均丧失,但条款文字表明出票人仅意在免除承兑保证的除外。 4. 背书人在背书中规定承兑提示日期的,仅该背书人可援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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