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汇票或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顺延。 2. 持票人应立即通知其背书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注明日期并签署;通知依第591条由各背书人依次传至出票人。 3. 不可抗力结束后,持票人应立即提示承兑或付款,必要时作成拒绝证书。 4. 不可抗力自到期日起持续超过30日的,无须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即可追索。 5. 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汇票的30日,自持票人通知其背书人不可抗力之日起算,即使早于提示期限届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还应在30日上加见票期间。 6. 与持票人本人或其委托提示、作证之人有关的事项,不构成不可抗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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