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票人应在拒绝证书作成后4个工作日内,将拒绝承兑或付款通知出票人及其背书人;票据载有无费用追索条款的,自提示日起计算。各背书人自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应依次通知其前手并告知此前通知者姓名、地址,直至出票人;各背书人期限自收到前手通知日起算。 2. 依第1款通知汇票签署人的,也须在同日通知其票据保证人。 3. 背书人未载地址或地址无法辨认的,通知其前手即足。 4. 负通知义务者可用任何方式,包括返还汇票。 5. 其须证明在期限内发送;期限内将载有通知的挂号信交邮政机关即视为遵守。 6. 未在期限内通知不导致权利丧失,但须赔偿其疏忽造成的损害,最高不超过汇票金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