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92条

1. 出票人、任何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在汇票上签署“无费用追索”“无须拒绝证书”或同义条款,免除持票人为追索而作成拒绝承兑或付款证书的义务。 2. 该条款不免除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汇票和发出通知;对持票人主张未遵守期限者负举证责任。 3. 出票人作出无费用追索条款的,对全体签署人有效;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作出的,仅对其本人有效。 4. 出票人作出该条款而持票人仍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由持票人独自承担;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作出的,拒绝证书费用可向全体签署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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