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64条

1. 见票即付汇票一经提示即应付款,并应自出票日起一年内提示;出票人可缩短或延长期限,背书人仅可缩短。 2. 出票人可规定见票即付汇票不得在固定期间届满前提示;此时提示期限自该期间届满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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