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05条

1.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银行在要求付款通知送达后15日届满(约定更长期限的除外),可视合同自动解除并收回保管箱,但应先通知承租人到银行开启、清空并交还钥匙;通知送达承租人最后向银行提供的地址即为有效。 2. 承租人未按期到场或合同期限届满的,银行可通过单方申请请求银行所在地主管法院法官许可,在法官委派人员在场时开启并清空保管箱。应制作列明内容的记录,由受派人和银行签署;法官可命令将内容存于银行或法院指定保管人处,直至交付所有人或另行下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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