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04条

银行发现保管箱面临危险或内有危险物品的,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到银行清空或移除危险物品。承租人未在指定日期到场的,银行可通过单方申请请求银行所在地主管法院法官许可,在法官指定人员在场时开启并清空或移除危险物品,制作载明箱内物品的记录。危险迫在眉睫的,银行可自行承担风险,无须通知或法官许可,由至少三名银行职员组成委员会开启、清空或移除危险物品,并制作记录、将副本送交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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