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条

下列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商业行为:1. 为获利转售而购买有形或无形动产,无论按原状或经加工、制造后出售;2. 为出租而购买或租赁有形、无形动产;3. 出售或出租上述购买、承租的动产;4. 银行、货币兑换、证券市场、投资公司、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业务;5. 与商业票据有关的全部交易,不论有关当事人身份或票据所基于交易的性质;6. 海空航运活动,包括船舶和航空器的建造、买卖、出租、承租、修理或维护,海空运输和发运,用品、工具和材料买卖及补给,装卸和海空贷款;7. 设立商业公司;8. 往来账户;9. 各类保险;10. 公开拍卖,但司法机关实施的除外;11. 酒店、餐馆、影院、剧院、运动场和游乐场业务;12. 水、电、燃气的生产、销售、输送和分配;13. 以刊登广告、新闻和文章获利为目的发行报刊;14. 邮政和通信;15. 广播电视播出及录音、摄影棚业务;16. 公共仓库及对存放财产设立的质押;17. 虚拟资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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