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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456条
双方指定占有质押证券的第三人,视为放弃其因质押前原因对证券享有的任何留置权,但其在接受为质权人占有质押证券时保留该权利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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