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指定占有质押证券的第三人,视为放弃其因质押前原因对证券享有的任何留置权,但其在接受为质权人占有质押证券时保留该权利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Book Three: Banking Transactions · Part Five: Transactions on Securities · Chapter One: Lending Against Securities: Article (451)
双方指定占有质押证券的第三人,视为放弃其因质押前原因对证券享有的任何留置权,但其在接受为质权人占有质押证券时保留该权利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