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406条

1. 往来账户一方破产的,在法院确定的停止付款日期后对其财产设定、用于担保可能余额债务的质押,在设定时借方余额范围内不得对抗债权人团体。 2. 对质押设定时借方余额与账户关闭时余额之间的差额(如有),该质押可对抗债权人团体;但证明质权人设定时已知债务人停止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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