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输物灭失或损坏而运输单据未载明价值的,赔偿按其到达地、到达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全部灭失外,确定赔偿时应考虑习惯允许的合理损耗。 2. 运输单据载明价值的,承运人可提出异议并以一切证据证明实际价值。 3. 除承运人或其从属人员存在欺诈或重大过错外,对交付运输的金钱、商业票据、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承运人仅在托运人交付时明确书面说明的范围内负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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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输物灭失或损坏而运输单据未载明价值的,赔偿按其到达地、到达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全部灭失外,确定赔偿时应考虑习惯允许的合理损耗。 2. 运输单据载明价值的,承运人可提出异议并以一切证据证明实际价值。 3. 除承运人或其从属人员存在欺诈或重大过错外,对交付运输的金钱、商业票据、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承运人仅在托运人交付时明确书面说明的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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