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04条

1. 运输物因其性质在运输中通常发生的重量或体积损耗,承运人不负责任,但证明损耗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除外。 2. 运输单据涵盖分为数组或数件的多项运输物,且各组或各件重量已在或本可在单据中分别注明的,容许重量损耗按各组或各件重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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