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0条

1. 依阿联酋现行法律由有关机关与经济部长协调后决定的银行、公司或机构,可在第29条期限内通过现代技术保存业务记录、商业账簿和账户副本,代替保存与金融和商业活动有关的账簿、文件、信函、电报及其他材料原件。 2. 本条所述并通过现代技术保存的副本、业务记录、账户和数据,在符合有关机关所定技术规则时,与以实体形式保存的同类材料具有相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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