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9条

1. 商人应保存其就商业活动发出或开具的全部信函、电报和发票的真实副本,以及收到的与商业有关的全部信函、发票和其他文件,并以便于查阅的有序方式保存,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2. 商人或其继承人应自账簿完结批注之日起不少于五年保存商业账簿及其记载凭证。 3. 通过现代技术保存上述文书、账簿和文件真实副本的,应遵守主管机关所定规则,确保数据资料可靠且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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