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96条

1. 有障碍妨碍开始运输、运输中断、收货人未到场接收,或到场但拒付运费或到期费用的,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请求指示。尽管有第294条规定,即使托运人未交还承运人给予的运输单据副本,承运人仍应执行其指示。 2. 托运人未及时发出指示的,承运人可请求法院查明运输物状况并许可将其交受托人保管,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3. 运输物易腐、易贬值或保管费用过高的,法院可命令按其指定方式出售,价款存入法院金库,归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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