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纪报酬未由法律或约定确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法官考虑交易价值、经纪人努力程度和完成任务所用时间估定。 2. 约定报酬与交易性质和经纪人努力不相称的,法官可减少;但合同经居间订立后才约定报酬或客户自愿支付的,不得减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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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纪报酬未由法律或约定确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法官考虑交易价值、经纪人努力程度和完成任务所用时间估定。 2. 约定报酬与交易性质和经纪人努力不相称的,法官可减少;但合同经居间订立后才约定报酬或客户自愿支付的,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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