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收据和质押凭证可签发给寄存人本人或其指示。 2. 签发为寄存人指示式的,可通过背书一并或分别转让。 3. 仓储收据、质押凭证或其中之一的被背书人,可请求在保管人留存副本中登记背书及其住所和职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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