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仓储是保管人(个人、公司或公法人)承诺为寄存人或依代表货物凭证取得所有权或占有之人收取并保存货物的合同。 2. 有权签发代表存货之可流通凭证的公共仓库,只有取得有关酋长国主管机关依经济部长与地方主管机关协商所定条件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设立或经营。 3. 接收货物保管但不签发仓储收据和质押凭证的仓库,不适用公共仓库规定。 4. 公共仓库经营人应投保火灾、损坏和盗窃风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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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仓储是保管人(个人、公司或公法人)承诺为寄存人或依代表货物凭证取得所有权或占有之人收取并保存货物的合同。 2. 有权签发代表存货之可流通凭证的公共仓库,只有取得有关酋长国主管机关依经济部长与地方主管机关协商所定条件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设立或经营。 3. 接收货物保管但不签发仓储收据和质押凭证的仓库,不适用公共仓库规定。 4. 公共仓库经营人应投保火灾、损坏和盗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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