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抵押只有在抵押物占有从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或双方指定第三人,并由受领人持续占有至抵押终止,或置于共同占有使抵押人无法脱离债权人处分时,方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生效。 2. 抵押物以足使他人认为已由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保管的方式置于其控制下,或其取得代表抵押物并赋予持有人唯一受领权的凭证,即视为占有。 3. 权利占有以交付权利凭证转移;凭证由第三人保管的,交付详细明确描述凭证的存放收据等同交付凭证,但保管人须同意为抵押权人占有。此时保管人视为放弃基于抵押前原因为自己保留凭证的权利,除非同意代抵押权人占有时保留该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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