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物为记名凭证的,应以书面转让设立,注明作为担保,在凭证本身批注,并在发行机关登记册中登记;抵押权顺位自登记日起确定。 2. 指示式凭证以背书设立抵押,背书应载明价值用于抵押、担保或其他同等表述。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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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物为记名凭证的,应以书面转让设立,注明作为担保,在凭证本身批注,并在发行机关登记册中登记;抵押权顺位自登记日起确定。 2. 指示式凭证以背书设立抵押,背书应载明价值用于抵押、担保或其他同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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