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48条

1. 卖方发送的文件不符合买卖合同条件的,买方无义务接受。买方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通过其银行异议的,视为接受。异议应书面通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发送符合约定的文件;期限届满后,买方可请求解除并酌情赔偿。 2. 买方因特定理由退回文件或保留接受的,此后不得提出该等理由和保留以外的异议。 3. 买方无正当理由退回文件的,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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