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37条

买方未及时通知船名,或保留在一定期限内确定交付日期但未确定,或虽指定装运港却未在期限内发出具体指示的,买方承担额外费用,并自通知期或约定确定交付日期期限届满时起承担标的损害风险,但标的届时须已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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