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59条

1. 受本法令约束的现有公司应自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调整状况使之符合规定;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决定再延长同等期限。 2. 在不影响本法令处罚的前提下,公司未遵守第1款的,视为依本法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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