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44条

1. 在遵守第341和342条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后,应就私营股份公司向部长、就公众股份公司向管理局主席提交最终报告。 2. 经济部或管理局发现董事或审计师的违规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召集股东大会,由其首席执行官级别或同等职级代表主持,以审议罢免董事并对其提起责任诉讼,以及解聘审计师并对其提起责任诉讼。 3. 第2款情形的决议由出席多数通过,但不计入被审议罢免董事的股份;董事代表法人的,不计入该法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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