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37条

1. 外国公司只有依本法令记入经济部外国公司登记并取得阿联酋现行法律要求的批准和许可证后,方可在阿联酋经营。 2. 部长决定登记程序及外国公司在阿联酋分支机构账目、资产负债表编制规则。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就其在阿联酋活动视为公司住所,该活动适用阿联酋法律。 3. 经济部决定登记申请所附文件,并可确定管理和关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情形与条件。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关闭时,经济部应从其外国公司登记中注销该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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