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获准在阿联酋自由区经营的外国公司外,外国公司只有经经济部批准并由主管机关颁发载明许可活动的许可证后,方可在阿联酋经营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 2. 外国公司或其办事处、分支机构在完成本法令程序前在阿联酋经营的,实施经营的人对此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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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获准在阿联酋自由区经营的外国公司外,外国公司只有经经济部批准并由主管机关颁发载明许可活动的许可证后,方可在阿联酋经营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 2. 外国公司或其办事处、分支机构在完成本法令程序前在阿联酋经营的,实施经营的人对此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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