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30条

1. 清算工作完成时,清算人应向合伙人、股东大会或主管法院提交最终清算账目;最终账目获批准时清算终结。 2. 清算人应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中登记清算终结;仅自登记之日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公司应从商业登记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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