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人提出请求且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或因另一合伙人未履行承诺,法院可判决解散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公司。 2. 解散原因源于某合伙人行为的,法院可命令其退出,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退出份额按最近盘点或法院选择的其他方法评估后剔除。 3. 剥夺合伙人通过法院解散公司权利的任何条款自始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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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人提出请求且法院认定有正当理由,或因另一合伙人未履行承诺,法院可判决解散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公司。 2. 解散原因源于某合伙人行为的,法院可命令其退出,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退出份额按最近盘点或法院选择的其他方法评估后剔除。 3. 剥夺合伙人通过法院解散公司权利的任何条款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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