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立后新公司股份由母公司原股东按相同权益比例持有的,为横向分立;将部分资产或活动分离至母公司拥有的新子公司的,为纵向分立。两种情形均按账面价值划分资产和债务,但经济部或管理局依规则批准其他评估方法的除外。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依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划分。以同一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公司为“母公司”,分立产生的各公司为“分立(新)公司”。 2. 母公司股份应依分立后净资产通过调整股份数量或面值重新发行;分立新公司依其占母公司净资产份额发行新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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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立后新公司股份由母公司原股东按相同权益比例持有的,为横向分立;将部分资产或活动分离至母公司拥有的新子公司的,为纵向分立。两种情形均按账面价值划分资产和债务,但经济部或管理局依规则批准其他评估方法的除外。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依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划分。以同一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公司为“母公司”,分立产生的各公司为“分立(新)公司”。 2. 母公司股份应依分立后净资产通过调整股份数量或面值重新发行;分立新公司依其占母公司净资产份额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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