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96条

公司董事会应编制详细分立计划草案,尤其列明归属母公司及分立新公司的资产负债,并连同下列材料提交股东大会:分立原因;资产负债划分方法;新公司股份面值;审计师意见报告;按分立前两年被划分活动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编制的母公司及新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母公司及新公司章程文件修订草案;独立法律顾问关于符合适用规则和程序的意见;分立后债权人权利协议及对各类债券持有人采取的措施。财务报表须附无保留审计报告,报表日至股东大会批准日不得超过一个公历年。分立须经特别决议批准,章程细则规定更高比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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