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被合并和吸收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将合并协议草案提交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以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所需多数批准。 2. 召集审议合并的股东大会时,会议通知应附合并协议副本或摘要;协议应明确,持有公司至少20%资本并反对合并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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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被合并和吸收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将合并协议草案提交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以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所需多数批准。 2. 召集审议合并的股东大会时,会议通知应附合并协议副本或摘要;协议应明确,持有公司至少20%资本并反对合并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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