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75条

1. 任何公司均可依本法令及经济部或管理局各自权限内与主管机关协调发布的公司转换规章和决定,在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 2. 转换为股份公司时,无须重新提交设立申请或组建发起人委员会;现有执行管理层行使权限并采取完成转换的必要措施,但股东大会指定他人的除外。 3. 决定转换为股份公司的,应依本法令完成程序并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新法律形式,无须事先组建董事会、任命审计师或股份登记服务机构,但应自登记新形式之日起30日内召集股东大会完成选举和任命。 4. 在遵守阿联酋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公司可依本法令转换为本法令第9条第1款所列公司形式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包括合作社,并依本法令及其实施规章和决定保留并延续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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