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申请应依经济部适用要求提交经济部,并附主管机关初步批准、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建议实施时间表及相关机关对申请的批准。 2. 经济部应自申请提交或实物出资评估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及文件的意见通知发起人委员会。委员会应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缺陷或作出必要修改,否则经济部视为其放弃申请。 3. 经济部应自完整材料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副本送主管机关,并在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主管机关会商。主管机关有意见的,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缺陷或修改,否则经济部可视为其放弃申请。 4. 经济部批准后,主管机关应作出授予许可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