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起人委员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并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拟开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及建议实施时间表。 2. 主管机关应审议申请并作出初步批准或拒绝,在完整申请或所需文件资料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委员会。期限内未作初步批准的,申请视为被拒绝。 3. 发起人委员会可自收到拒绝通知之日,或未作决定时本条第2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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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人委员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并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拟开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及建议实施时间表。 2. 主管机关应审议申请并作出初步批准或拒绝,在完整申请或所需文件资料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委员会。期限内未作初步批准的,申请视为被拒绝。 3. 发起人委员会可自收到拒绝通知之日,或未作决定时本条第2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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