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54条

1. 审计师可在任期内向公司和管理局送达书面通知辞职;审计委任自通知发出之日或通知所载较晚日期终止。 2. 因任何原因辞职的审计师应向公司和管理局提交说明理由的声明。公司董事会应自辞职之日起10日内召集股东大会,审议辞职理由、任命另一审计师并确定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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