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31条

1. 经管理局事先批准,公司可发行每次发行中面值相等、可转让且可转换或不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 2. 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在全额缴付前应保持记名。 3. 除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条件有规定外,不得转换为股份。对并非强制转换的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决定转换时,仅持有人有权选择接受转换或收取其面值。 4. 尽管有本法令第196、199、200和201条规定,公司可依据批准发行可转换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特别决议,通过将其转换为股本股份增加资本。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