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附有同等权利。 2. 内阁可根据管理局建议发布决定,规定其他股份类别、发行条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规则和程序。 3. 任何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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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附有同等权利。 2. 内阁可根据管理局建议发布决定,规定其他股份类别、发行条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规则和程序。 3. 任何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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