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股应按申请认购股东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但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其申请的新股数量。 2. 在遵守本法令第199条第2款的前提下,剩余股份分配给申请数量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股东。增资决议有所规定时,任何进一步剩余股份应依管理局要求公开认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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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股应按申请认购股东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但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其申请的新股数量。 2. 在遵守本法令第199条第2款的前提下,剩余股份分配给申请数量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股东。增资决议有所规定时,任何进一步剩余股份应依管理局要求公开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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