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93条

1. 持有公司资本不少于5%的股东提出有充分依据的请求时,管理局可决定暂停执行损害股东、偏袒特定类别股东或使董事或第三人取得特别利益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暂停执行请求在决议发布三工作日后不予受理。 3. 利益相关者可向主管法院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并应自暂停执行决定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局送交副本;否则暂停自始无效。 4. 法院审理无效诉讼时,可应对方请求以紧急方式命令暂停执行管理局决定,直至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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