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94条

1. 在遵守本法令第143条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连续两次达到法定人数却未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时,管理局应在咨询主管机关和负责监督公司活动的实体后,将事项提交管理局董事长,为公司任命任期不超过一个财政年度的临时董事会。年度结束时,临时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大会仍未选举的,再次提交管理局董事长作出适当决定,包括解散公司。 2.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虽达到法定人数但未依本法令第246条和第245条任命审计师的,管理局可为公司任命一名任期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并确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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