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8条

1. 管理局可在下列情形指示公司董事长或其代表召集股东大会: a. 本法令第173条所述日期届满30日仍未召集; b. 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会议有效所需最低人数; c. 管理局在任何时候确认发生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行为,或公司管理存在缺陷; d. 公司董事会未依本法令第176条响应股东请求。 2. 董事长或其代行职权者未在管理局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召集股东大会的,由管理局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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