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6条

1. 持有代表公司至少10%股份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提出请求时,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并自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通知;股东大会应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召开。 2. 本条第1款请求应提交公司总部,并说明会议目的和拟讨论事项。会议召集方应提供公司股份上市金融市场出具的证明,表明应其请求禁止处分其自有股份直至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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