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66条

1.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管理层违反本法令的行为致股东遭受损害的,任何股东均可向主管法院起诉公司、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 2. 诉讼作出终局判决后,无论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股东,股东均有权从公司收回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但须提交费用证明,且诉讼并非恶意旨在损害、诽谤或勒索被告、公司或其股东,或影响金融市场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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