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公司至少5%股份的一名或多名股东认为公司事务正在或曾经以损害全体或任何股东利益的方式经营,或公司拟实施可能损害任何股东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有权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请其酌情作出适当决定。 2. 管理局拒绝申请或30个工作日内未作决定的,股东可自拒绝之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诉诸主管法院。 3. 管理局确认存在本条第1款情形的,可诉诸主管法院。 4. 主管法院应紧急审理股东或管理局依本条第2款或第3款提起的案件,可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就一个或多个管理事项提交报告,并可判决相关作为或不作为无效,或命令公司恢复已停止实施的行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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