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53条

1. 除受中央银行控制和监督的金融机构外,股份公司不得向任何董事提供贷款,也不得就向其提供的贷款订立保证或提供担保。向董事的配偶、子女或二等亲以内亲属提供的贷款,依本法令视为向董事提供。 2. 任何董事或其配偶、子女、二等亲以内亲属持有某公司资本超过20%的,不得向该公司提供贷款。 3. 与本条冲突的协议无效。审计师应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报告中说明向董事提供的贷款和信贷以及公司遵守本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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